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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采购条款

通用采购条款

1.概述

1.1. 本订单构成采购合同,供应商接受订单即代表其有义务遵守该订单的一般和特殊条件

1.2. 我方订单是最终确定的。如果未能在第2段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方确认接收回执或该接收回执不符合规范,我方保留撤销或修改条款的权利。

1.3. 除非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否则本一般条款适用。

2.接收回执

2.1. 供应商必须在收到我方的订单后的7日内确认收到我方订单。

2.2. 在接受订单时,卖方放弃适用任何存在于其自身一般或特殊销售条款中的条款的权利,即使该等销售条款中规定其唯一有效。不确认接收订单等于无条件接受我方订单中的所有条款和BEA指定的技术条款。

3.检查

3.1. BEA有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制造阶段,由一个或多个正式授权代表检查和检测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部件的质量。

3.2. 即使在检查或检验的过程中未发现问题,BEA也同样保留拒绝没有经过确认、有明显或隐藏缺陷材料的权利。

4.交货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ICC)的《国际贸易术语 2000》,所有货物皆完税后交货BEA (DDP BEA);如果货物的卖方不是在欧洲经济区CE认证范围内设立,则是 未完税交货(DDU),除非在订购单、框架合同或特定协议中另有规定。

5.交货日期

订单中已明确交货日期。

在订单中明确的交货日期出现延迟的情况下,BEA保留取消订单的权利。

6.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应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中关于订单、框架合同或特定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BEA的货物运输保险覆盖货物从店到点的运输过程。

7.付款

7.1. 若在BEA订单上无特殊说明,我方付款日期是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的30天内。

7.2. 如果因第13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导致BEA逾期付款,卖方不得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8.图纸及工具

BEA委托给供应商的图纸、文件、模型和工具皆属于BEA绝对财产。未经我方书面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或再生产。以上所提到的图纸、文件、模型和工具皆属BEA财产,供应商承诺在我方提出归还申请时第一时间归还给BEA。

9.收货 – 投诉

9.1. 在不违背第10条规定的情况下,BEA有权在实际交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或对货物的合规及质量作出评论。

9.2. 如货物有材料或制造缺陷或不符合订单规格,BEA可以在不考虑时效问题的情况下自行选择:

  • 取消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拒绝对供应商进行任何补偿,但如因供应商所供应产品的缺陷导致BEA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失,则BEA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供应商将承担货物召回的所有费用,或从BEA宣布终止合同的日期起,供应商将承担货物在交货地保留15个工作日内的所有风险。
  • 要求在短时间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 要求降价。
  • 如属后两种情况,则由第三方或供应商自身进行修补,确保产品合规或消除其瑕疵,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0.质保

卖方承诺,对于在实际交付后至少12个月内出现有缺陷的货物,将在短期内尽快进行补救,无论该等缺陷是什么性质和来源。.

11.HALMA 行为守则、出口管制、反贿赂和税务合规

11.1. 卖方承诺,遵守在 www.halma.com 网站上提供的 HALMA 行为守则中规定的所有条款。

11.2. 该行为守则旨在指导我方和合作伙伴的所有专业活动;该守则指导双方如何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则;同时也要求双方遵守法律、国家和国际法规,尤其涉及欺诈、腐败、利益冲突、内幕交易和泄密。

11.3. 卖方特此确认并同意,产品供货受贸易管制规定约束。BEA保留在采购任何产品前以及履行订单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对卖方进行筛选及背景调查的权利。卖方应向BEA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调查相关的各种协助。

11.4. 由卖方全权负责遵守贸易管制规定,卖方不得有任何会致使BEA违反贸易管制规定的行为。卖方特别做出如下保证及陈述:

  1. 卖方自身不是被制裁对象,且其所有人或控制人亦不是被制裁对象;
  2. 卖方不会直接或间接从/向下述地点或对象采购、购买、获取、使用、销售、转售、进口、出口、转口、转让、分销、处置、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供应给BEA的产品:(i) BEA按照政策规定不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任何国家、区域或目的地(包括但不限于伊朗、叙利亚、苏丹、古巴、克里米亚与塞瓦斯托波尔、朝鲜,以及不时受全面贸易管制规定约束的任何其他区域);(ii) 产品供货会受到贸易管制规定之限制或禁止的任何其他区域(前提是卖方已办理取得供货或收货所需的任何及所有证照和/或许可);或 (iii) 任何被制裁对象(或任何所有人或控制人为被制裁对象的主体);且
  3. 卖方将取得并始终持有任何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批准,按照贸易管制规定办理采购、购买、获取、销售、转售、进口、出口、转口、转让、分销、处置、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供应给BEA的产品所需的相关手续。

11.5. 若卖方违反第11或12条的任何规定,除BEA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外,卖方应对BEA及其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员就其因上述违约行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及所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索赔、主张、损害、损失或支出(包括律师费、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及杂费)、利息和罚金做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在全额赔偿的基础上)。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BEA保留立即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订单的权利,无须为此支付任何罚金。

11.6. 若BEA自行斟酌且合理认为其完整或部分履行订单任何义务的行为会致使其违反任何贸易管制规定(为免生歧义,包括因未及时办理贸易管制规定要求的任何证照或办理申请被拒而导致的违规),则 BEA无义务履行上述订单义务,且有权解除订单,无须为此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费用。

11.7. 第11条的任何内容均未要求任何一方做出任何有悖于对其经营活动有管辖权的阻却或反抵制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若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11.8. 卖方应(并应确保其有关主体):

  1. 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主体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委托赠送任何钱款或是财务或其他利益:(i) 诱使上述主体(或任何其他主体)不当履行其职责或职务,或作为对其不当履行其职责或职务的酬谢;(ii) 影响公职人员与其公职相关的任何决定、行为或其他履职表现(包括怠于履职),从而获取或保留业务或业务优势;或 (iii) 以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或保留任何性质的业务或业务优势;
  2. 不得索取、同意收受或接受任何钱款或是财务或其他利益作为其不当履职的回报或酬谢;
  3. 不得参与会构成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腐败或反贿赂法律项下定义之违法行为的,或致使BEA违反上述法律的任何其他活动、做法或行为;且
  4. 在任何订单的期限内应拥有并始终维持、执行自己的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以及本条款(即第8条)之要求的完善流程。

11.9. 卖方应(并应确保其有关主体)遵守所有适用的税务法律,且不得有任何涉及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的违法行为。

11.10. 若BEA合理认为卖方违反第11或12条之规定,BEA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解除各份订单,且卖方应就所有因上述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害、罚金、罚款和/或费用对BEA做出赔偿。

11.11. 在本条款(即第11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1. 有关主体指为一方或代表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员工、代理、经销商和承包商;
  2. 受制裁对象指贸易管制规定项下提出的任何指定或其他限制对象名单中列出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英国财政部发布的“英国境内金融制裁对象综合名单”、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受欧盟金融制裁的个人、团体和实体综合名单、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发布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名单”等;和
  3. 贸易管制规定指任何适用的出口管制、贸易或经济制裁、禁运规定或类似的法律、法规、条例、许可、指令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英国、美国和欧盟的上述各项。

12.《现代奴隶制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卖方必须通过遵守人权政策和工作条件相关准则来落实《现代奴隶制法案》 (“Modern Slavery Act”)的规定,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 组织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各项公约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强迫劳动、童工、非歧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卖方必须确认,在其公司或其供应网络中没有奴隶制和人口贩卖。

13.免责条款

13.1. 合同订立后所发生的、与任何一个缔约方意志无关的且构成阻碍合同履行的 以下情况,将构成免责事由:劳资纠纷、火灾、罢工、征用、禁运、外汇禁令、叛乱、缺乏交通工具、原材料普遍短缺、能源消耗减少等。

13.2. 因发生上述状况而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状况发生和解决后及时通知另一方。

13.3. BEA和卖方对上述的任何情况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终止

如供应商处于停止付款状态或其信用受损,BEA保留撤销部分或全部订单的权利,并拒绝向供应商支付任何赔偿。下列情况尤其视为供应商处于上述情况的充分证据:拒付已确认的汇票,或通过司法手段或协商提出的破产清算协议。

15.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不适用于《维也纳公约》。

16.管辖法院

16.1. 如有任何争议,仅BEA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16.2. 但在BEA作为申请人的情况下,BEA有权在任何其他依据一般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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